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德邻智联(鞍山)有限公司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批准聘任李忠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1.公司批准李忠武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李忠武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经审阅李忠武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关于提名李忠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1.公司提名李忠武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李忠武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3.李忠武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同意提名李忠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
马卫国
冯长利
汪建华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