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调整专门
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并将增选罗建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谢 荣 张克华
陆雄文 白彦春
田 雍
2020 年 1 月 3 日